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拟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2-02-21 10:21:52 文章来源: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拟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北京地区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开展交易。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通知

北京地区相关电力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开展交易,经商政府主管部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编制了《关于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征求意见稿)》(见附件a),现征求相关市场主体意见。

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模板见附件b)并按照以下要求反馈:

反馈邮箱:SDDLJYZXSCB@163.com

反馈时间:2022年2月21日12:00之前

附件a:关于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b:意见反馈表.docx

附件1-用电信息情况核对表(2022版).docx

附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2022版).docx

附件3-电力用户入市协议(2022版)-模板.doc

附件4-电力用户入市协议签署注意事项.docx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数字证书办理、交易平台绑定、密码重置工作指南.docx

第一联系人授权委托书2022版.docx

附件a:

关于优化调整北京地区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工商业用户进入电力市场开展交易,经商政府主管部门,现将工商业用户市场注册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政策要求

(一)由电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通过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完成注册流程,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二)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注册要求

(一)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市场化用户电费结算补充协议;

(二)北京地区执行大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用户内执行一般工商业或大工业电价的计量点均应全量参与交易;

(三)须为具备远程采集能力的抄表结算后付费用户;

(四)电力用户须以其供用电合同上的企业名称申请入市,其所有申请入市的营销用户编号须对应同一企业名称(含分公司);

(五)电力用户无失信行为:注册时无未处理的违窃行为、注册时无欠费行为;

三、市场注册

(一)用户用电信息核对

选择通过市场直接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应携带填写用户编号、加盖公章的《市场化用户电费结算补充协议》(每个用户编号,一式两份)至用电地址对应的国家电网供电营业厅开展用电信息情况核对。营业厅在用户提交信息核对需求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注册要求对用户拟通过市场直接购电的用户编号、用户名称、计量点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完成市场化用户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签署,通过自取或快递到付方式向满足注册要求的用户出具《用电信息情况核对表》(附件1)。

(二)交易平台注册申请

电力用户获取用电信息情况核对表(附件1)后,登录首都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bj.sgcc.com.cn)根据相关要求提交平台注册申请。

1.登录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平台申请账号,签署平台使用协议,填写企业及用电单元等相关注册信息;

2.在交易平台上传相关附件(须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

(3)第一联系人授权书

(4)法人单位授权书(按需)

(5)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3.将上述相关附件纸质版材料及用电信息情况核对表提交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三)注册核对

工商业用户于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申请并提交纸质材料后,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注册信息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核对(包括信息和材料是否齐全、对应等),通过短信或系统平台向用户反馈核对意见。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为材料(线上、纸质)收取截止日,截止日期后递交的申请(含驳回重新提交的)将转由次季度办理生效。

经核对无误,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批量生效。每季度最后15日前在交易平台生效的用户,即可参与市场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关系相应终止。

(四)数字证书办理

电力用户开展CFCA数字证书办理和平台信息绑定,具体办理要求详见《CFCA数字证书办理、交易平台绑定、密码重置工作指南》。

(五)协议签署

工商业用户在交易平台注册审核通过后,签署《电力用户入市协议》(附件3,一式六份),并提交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签署要求详见《电力用户入市协议签署注意事项》(附件4)。

新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平台注册且审核通过,提交电力用户入市协议、数字证书办理且与平台绑定后,方为完成注册工作。

四、零售用户代理关系绑定

根据《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上一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定义为零售用户;上一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新用户完成注册后,拟由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作为零售用户,须与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在交易平台进行代理关系绑定。

(一)零售用户代理协议(市场化购售电合同)签署

已注册生效的市场化用户和售电公司依法合规签订双方代理协议(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协议内容需包含交易中心发布的结算条款。若因法规、政策变化需变更协议或签署补充协议的,以电力交易平台最新通知为准。

(二)零售用户代理关系审核及确认

1.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并将一份原件提交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2.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交易系统中按照要求填写并确认合同电量、电价与结算方案。

3.合同双方在交易平台确认完成后且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视为代理关系绑定成功。

五、其他要求

(一)在一个合同期内,每一个零售用户只能委托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不能同时委托多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绑定关系以平台确认信息为准。

(二)电力用户注册时应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确保电力用户编号等用电信息填写准确,避免发生错录、少录、多录的情况。如电力用户发生信息变更,请及时根据《北京电力市场电力用户信息变更流程及相关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

(三)在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新用户,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不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下一个结算日无有效交易合同的,其全部用电量均计入偏差电量。

(四)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须接受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对其实施在线监测,根据需要参与北京市电力需求响应。

(五)CFCA数字证书第三方平台办理周期为5-10个工作日,相关电力用户需及早办理,避免影响后续交易工作开展。

(六)若电力用户不具备远程采集能力或未采取抄表结算后付费模式,可通过用电地址对应的国家电网供电营业厅预约办理计量装置更换、采集信号调试等工作。

(七)相关材料、模板可通过登录首都电力交易平台-信息披露-其他信息-市场服务模块下载。

(八)其他事宜,以政府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的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六、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10-63121234

交易平台:https://pmos.bj.sgcc.com.cn

微信公众号:首都电力交易中心(sddljyzxfwh)

首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9日

注:①电力用户可通过“用电客户电费交费通知单”中“用户名称”部分查看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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