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引导省内煤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 统筹推进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改造
发布时间:2022-04-24 09:56:16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引导省内煤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统筹推进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改造,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促进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到,引导省内煤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提升灵活性和调节能力,提高清洁高效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统筹推进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改造,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持续降低碳排放、污染物和能耗水平。引导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详情如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明电〔202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精神,稳定我省工业经济运行,结合“服务企业大调研”征集的意见建议,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财政税费减免,让利市场主体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税务局负责)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省税务局负责)

3.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制定省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调整政策,按照国家明确的具体适用范围,继续按照授权上限50%减征“六税两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在省级税收权限内,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负责)

5.继续推进“非接触式”办税,进一步减流程、减材料、简方式,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省税务局负责)

6.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8.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省税务局负责)

9.落实国家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旗E春城”“旗动吉林”项目,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模式推广应用,适度超前开展充换电站建设布局,在公共领域率先应用的基础上逐步向私人领域拓展延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管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积极争取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支持,落实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精准有效金融信贷,保障制造业融资需求

11.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运用LPR,指导金融机构加快建立FTP机制,并将LPR内嵌入FTP之中,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巩固实际贷款利率下降成果,继续向实体经济合理让利。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将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计划管理,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原则扩大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3.引导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拟发债企业名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按季度开展吉林省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工作。(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5.开展吉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共享机制,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普惠小微贷款监测和评价制度,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7.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绿色信贷投放规模,资源配置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拓宽绿色企业和项目抵(质)押范围,优化绿色金融服务。(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18.按照国家要求,制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增量贷款由总行承担一定比例拨备等政策,让利制造业。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引导资源向制造业倾斜。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周期确定融资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提前主动对接制造业小微企业续贷需求,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吉林银保监局负责)

20.引导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提升发债质效。(吉林证监局负责)

21.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发行企业债券,建立拟申报注册发行企业债券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2.发挥金融援企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规模,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建设,纳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推动各地自建平台纳入省级平台体系,共享平台数据信息、产品和客户资源。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入驻“信易贷”平台,不断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充分发挥东北振兴金融合作机制作用,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搭建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平台,畅通对接渠道,提升融资效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做好保供稳价,确保工业经济运行畅通

25.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制定年度有序用电实施预案,根据省内用能实际情况定期更新完善,做好民生及重点用户电力保供。(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长期协议,提前部署组织“冬煤夏储”,落实“五路并进”保供措施,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四大发电公司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对符合管理规定的超标准电煤储备给予奖补支持。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钼矿、铜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利用外经贸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重点进口企业予以适当支持;按规定对我省在境外开展资源开发合作的企业回运权益内大宗产品产生的运保费用予以适当支持。(省商务厅负责)

30.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支持化肥企业稳定生产,实施吉林省2021/2022年度省级化肥临时性商业储备100万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对玉米市场价格监测,适时组织省储粮轮换销售,协调中央储备粮轮换销售,为玉米深加工企业组织玉米采购专场交易会并免收交易手续费。(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省内煤矿企业充分释放产能,增加煤炭供给。做好省内自产煤炭产量调度和增产保供工作。(省能源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加强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依法办理。(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35.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等情况,重点调度50种大宗工业品价格趋势,及时研判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扩大精准有效投资,拓展市场需求潜力

36.全面推进“陆上风光三峡”工程,力争到“十四五”期末,新能源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其中光伏装机800万千瓦以上、风电装机2200万千瓦以上,建设西部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推动风电、光伏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项目建设。(省能源局负责)

37.推进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到2024年实现我省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全覆盖,总装机达到100万至180万千瓦。(省能源局负责)

38.打通外送通道,借助鲁固直流,以及正在谋划的“吉电南送”特高压外送通道,将清洁能源电力送往华东、华北地区。(省能源局负责)

39.引导省内煤电企业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提升灵活性和调节能力,提高清洁高效水平,促进电力行业清洁低碳转型。统筹推进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改造,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持续降低碳排放、污染物和能耗水平。(省能源局负责)

40.落实《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吉发改产业联〔2021〕978号),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节能技术改造,达到标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1.鼓励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实施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工程,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超10亿元、“无中生有”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实施工业升级改造工程,对符合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方向,实现“有中生新”、产品结构改善、生产效率提高、落实“双碳”减排节能降耗、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4.实施重点产业链“搭桥”工程,对弥补我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弱项、短板,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优做强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对提高我省核心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工业基础能力,补齐产业链“卡脖子”短板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6.实施培育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工程,组织开展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积极参加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7.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创新工程,对工业互联网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以及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生产、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数字化管理的试点项目,择优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推动“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分级培育、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创业孵化、人才培育、公共服务六大工程,年内力争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50户以上,认定市(州)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800户以上,培育优质“种子企业”2500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9.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遴选面向“5G+工业互联网”的各类型优质服务提供商,构建供给资源池。鼓励制造业企业优先选购资源池内提供的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网络、安全、制造业数字化赋能项目建设。推动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星火链网”骨干节点建设项目。支持企业争取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互联网领域试点示范、解决案例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0.启动编制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深入实施工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滚动推进百项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再推动一批项目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企业技术导向计划。组织企业与专业服务商对接,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成效评价,总结典型案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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