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观点:财务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信披不准确 罗博特科及董事长等高管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3-04-26 13:54:08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罗博特科4月25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


(资料图)

罗博特科4月25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2号)。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22年7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1),对子公司罗博特科智能科技南通有限公司部分成本未及时结转造成的公司2021年中期报告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将2021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总额分别调减621.15万元和1916.27万元,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2022年8月27日,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66)分项目累计投入信息披露不准确,因公司将2021年度的合作研发费从研发项目错误记录为生产项目,导致“工业4.0智能装备生产项目”与“工业4.0智能装备研发项目”分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及投资进度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戴军作为公司董事长、杨雪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良玉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罗博特科及戴军、杨雪莉、李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文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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